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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3〕11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监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为有利于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和控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在各级征收的排污费中集中10%,建立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规定安排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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