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预算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行、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档案,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处理。
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应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处理。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拒绝、阻挠、隐瞒。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本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和改变账户用途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对应追究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和相关机关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略)
2.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略)
3.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