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借款需要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但只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与借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

  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室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账页核算。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银行账户的申报审批

  预算单位需开立上述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其他相应证明材料;(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借款合同。

  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附件2)。预算单位持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具体手续。相关银行对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除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开户资料外,还应要求预算单位出示财政部门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报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