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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3〕8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县(市)监察局、审计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省信合协会、杭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

  为规范我省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银行账户的管理

  凡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政府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称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边远地区的县以下预算单位可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二、银行账户的设置

  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财政拨付、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按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国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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