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日常征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协议履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具备代理收缴业务的电算化、网络化等工作条件和技术保障。
(二)管理用于省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缴的结算分户。设立专门的收缴柜台,做好收缴窗口设置、人员配置、系统内微机联网管理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收入收缴业务操作制度、文明服务承诺制度和定期对账制度。
(四)负责系统内各代理网点业务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
(五)及时做好有关的账户开设和收入收缴以及汇划清算工作。
(六)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及时向财政、执收单位传递代理业务的信息和各种凭证,编报分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的旬、月报表和其他统计表。
第四十五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非税收入和收费行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省人大九届常委会第29号公告)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省级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缴入省级财政结算户后,由省财政厅按月划转国库单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