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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认定代理银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检查、监督工作。

  (六)监管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代收业务和收入的划解及代理软件的审定。

  (七)对省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监督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对省、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的审核及上划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在省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二)与省财政厅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设立在代理银行的财政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省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省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监管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防止省级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结算户及其分户。

  (三)督促各市、县(市)执收部门,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划申请。

  第四十三条 省级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自觉按规定的收入项目、标准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应详细载明收入项目、项目代码、执收单位及代码、数量、标准、缴款金额、收款账号等信息)和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负责做好财政票据的保管和向省财政厅进行财政票据的领购和核销。

  (四)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省级财政结算分户;督促各市、县执收部门,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划申请。

  (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报执收收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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