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省级执收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向缴款人直接收取非税收入款项。
第二十六条 省级执收单位根据限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或限额(不超过1000元)的双限规定,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省级财政结算分户。同时省级执收单位将用于汇总产生此缴款书的所有收费票据的财政联(或开票信息)进行匹配后,传递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录入相关财政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由市、县(市)财政专户直接划缴省级财政结算户的省级分成收入,在汇款单据上必须注明省级执收单位代码和收入项目名称。财政票据由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另行结报。
第四节 收入退付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单位非税收入缴入省级财政,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经批准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退付,通过省级结算户办理。
第三十条 省级单位非税收入的退付,由省级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通知省级财政结算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五节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省级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