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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报送标准》)的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或相关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
  (五)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敏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一方面,各地政府要高度关注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在根据职责分工做出重要决策时,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向当地政府续报。
  (六)加强信息核实工作,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各有关部门在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前,要及时主动地与有关单位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统一上报口径;对于难以把握的重要数据或重要情况,要以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或重要情况为准。
  (七)省政府应急平台未建成并投入使用前,各地区、各部门通过传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
  (一)按照《信息报送标准》,达到规定标准及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行署)、省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在向市级人民政府(行署)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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