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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7〕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报告”)总的情况是好的,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信息报告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等问题,甚至存在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报告标准,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与突发公共事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三)省直有关部门按规定或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注明已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设在乡村和社区的综合治理、卫生、民政、司法、计生等方面的信息报告员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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