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递交补证申请书,并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可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宁波市、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铁路系统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浙江省财政厅于2001年11月发布的《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1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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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民 族 │ │ 性 别 │ │一寸免冠照│
├───┼───────┴───┼─────┬─┴───────┴─────────┤ 片 │
│身份证│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 号 │ │ │ │ │
├───┼───────────┴─────┴───────────────────┤ │
│发证时│ 年 月 日 (由发证机关填写) │ │
│ 间 │ │ │
├───┼─────────────────────────────────────┴─────┤
│最高学│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4..大专5..本科6..硕士7..博士 │
│ 历 │ │
├───┼─────────────────────────────┬─────────┬───┤
│毕业院│ │ 毕业时间 │ │
│ 校 │ │ │ │
├───┼─────────────────────────────┴─────────┴───┤
│所学专│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 5.财务管理 │
│ 业 │6.理财学 7.其他 │
├───┼─────┬───┬─────────────────────────┬─────┬─┤
│取得电│ │珠算等│ 1.一级以上2.普一3.普二 │ 珠算证号 │ │
│ 算 │ │ 级 │ 4.普三 5.普四 6.普五 │ │ │
│化证号│ │ │ │ │ │
├───┼─────┴───┼─────┬─────────┬─────┬───┴─────┴─┤
│会计专│1.初级2.中级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取得方式 │ 1.评审2.考试3.考评 │
│ 业 │3.高级4.无 │ │ │ │ │
│技术资│ │ │ │ │ │
│ 格 │ │ │ │ │ │
├───┴───┬─────┴─────┴─────────┴─────┴───────────┤
│ 工作单位全称 │ │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单位邮编 │ │
├─────┼───────────┴───────┴───────────┴───────┴─┤
│ 单位类型 │1.国家机关2.社会团体3.公司4.企业5.事业单位6.其他组织 │
├─────┴─────┬───────────────┬───┬───────────────┤
│ │ │会计从│ │
│ │本人承诺对上述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业资格│ │
│ │负责 │管理部│ │
│ │ │门意见│ │
│ │本人签名: │ │公 章 │
│单位意见 │ │ │ │
│(盖 章)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说│1、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单位盖章。 │
│明│2、请在各栏目所选项目打√。 │
│ │3、在办理申请领证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供表内有关内容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