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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3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玉龙雪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为加强对玉龙雪山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玉龙雪山保护管理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玉龙雪山保护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是指:东经100度04分至100度16分,北纬27度03分至27度40分,南北长26公里,东西宽19公里,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 管理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玉龙雪山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调查野生珍稀动物、植物资源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考察研究;

  (四)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职能。

  第七条 自治县的林业、城建、环保、旅游、工商、文化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管理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白沙、大具、龙蟠乡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管理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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