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食监〔2007〕17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对象
本市所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备案受理部门
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受理本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申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辖区其它食品企业的申报。
三、备案受理部门要在存档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的右上方空白处注明备案编号。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计划,积极做好对相关企业的宣传指导工作。要认真做好备案软件应用的试点工作,在硬件配置、人员配备上做好准备,做好原备案数据的导出、导入及过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