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区县经委应于受理注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经委,市经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市经委应于受理变更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核。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区县经委应于受理变更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经委。市经委自收到区县经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市经委应在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审核。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区县经委应于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市经委,市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和区县经委应当加强对本市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经委和区县经委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市经委和区县经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市经委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不具备出厂产品合格证、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检定不合格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