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向市经委或区县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1.《上海市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见附表);或《上海市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见附表);或《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见附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经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上一年度检测报告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商务部或市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市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核。对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九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区县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区县经委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经委。
市经委自收到区县经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市经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市经委应于受理注销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