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符合港航经营、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的材料;
(十三)商务部和市经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手续或注销经营资格,应向市经委或所在地区县经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十八条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一)市经委向商务部提交的关于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撤销申请,或区县经委向市经委提交的关于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地部门的备案意见。
(二)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市经委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其他材料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市经委及区县经委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