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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房地部门核发的油库《房地产权证》或者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已有油库设施应提供市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市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房地部门核发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零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区县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区县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市经委。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市经委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经委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房地部门核发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九)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房地部门核发的油库《房地产权证》或者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设施验收批复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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