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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房地部门核发的油库《房地产权证》或者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已有油库设施应提供市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市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房地部门核发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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