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市经委查证属实后,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违反《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区县经委或市经委查证属实后,由市经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委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报商务部审核,对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应向区县经委提出申请,区县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报市经委审核。对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经委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程序:市经委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程序:市经委委托区县经委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初检工作。区县经委应当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根据市经委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初步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市经委,由市经委将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经委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市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