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区县经委提出申请。区县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新建加油站应当符合《上海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上海市郊区域及中心城部分区域加油站布局规划》。新建加油站应当取得市经委预核准文件,凭预核准文件参加房地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程序。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批准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将商务部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区县经委提出申请。区县经委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经委。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市经委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市经委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市经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见附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经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经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区县经委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区县经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报市经委备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区县经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区县经委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九条 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市经委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市经委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办理注销手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区县经委提交成品油零售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区县经委初审后,应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经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市经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市经委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