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技术质监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在召开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区县经委座谈会的基础上,制定了《
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稳定和安全。
联系人:吴金城 陆寅
联系电话:23112636 23112625
附件:
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协调市场资源的总体平衡。
市经委负责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市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报程序
第五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报程序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核,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新建油库选址必须经仓储行业规划和布局规划确认,获取土地应当取得市经委预核准文件,凭预核准文件参加房地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程序,并报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