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煤管、乡企、教育、旅游、民政、财政、气象、公安等部门要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1号)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责任,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部门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要设立地质灾害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
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贯彻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力度,切实将两个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贯穿工作的始终。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法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要利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和《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契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推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六、扎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
群测群防是现阶段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现实可靠的有效手段,要完善体系并提高其实效性。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主动支持参与,努力营造一种人人关心、群测群防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建立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重点要抓好管理制度的建设,强化责任,细化程序,进一步增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实效性。要落实群测群防的各项措施,安排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要实行人员动态管理,特别要针对基层干部调整变动情况,及时明确责任人、监测员,并加强对新增人员的培训,确保基层防灾工作有人管,应急抢险措施能落实。
七、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