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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可从本企业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和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聘考评员。

  3、企业可按照自身特点对鉴定试题进行30%的调整。国家试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命题。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自行组织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

  4、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凡按照高级工标准命题、竞赛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确认、本企业同工种80%以上职工参与竞赛的优胜者,企业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直接申报第一至三名优胜者的职业资格。其中,各职业(工种)第一名选手,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对本企业评选的技术能手,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上一级职业资格。

  5、试点企业要整体推进本企业全体职工、全部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加强非试点企业技能劳动者评价工作。未列入试点的企业每年都要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考核计划,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合作,积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四、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

  要通过建立完善技能人才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激发劳动者学习技能、钻研技术的内在动力和创造活力。

  (一)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技术工种要继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技术岗位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求职人员应聘企业技术岗位(工种),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立技能人才工资激励机制。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并向高技能岗位适当倾斜,适当拉开不同等级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别。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聘在岗职工,应给予相应的技能补贴。对聘任上岗的技师、高级技师,企业应分别给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相关待遇。

  (三)实行企业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企业应普遍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能贡献奖励制度。首席技师应聘期间,企业可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首席技师中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企业要组织安排优秀青年员拜高技能人才为师,确立明确的师徒关系和培养时限标准。名师带徒期间,可根据培养任务量大小享受相应的补贴。企业每年都要对技能劳动者的技术创新和技能贡献进行评选表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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