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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中央驻晋企业参加全国技能竞赛的优胜者,根据大赛组委会的竞赛规则、规程和奖励办法,企业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颁发上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同期、同一赛事多次获奖人员,按最好成绩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立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技能人才的创新动力。

  对技术技能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先进人物,经企业申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可直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其中: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晋技术能手”获得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省级劳动模范或“全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奖的,颁发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贡献突出的,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搞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发挥企业组织、技术装备和管理优势,对快速推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在企业建立起一套符合本企业生产特点的职工业绩考核和技能评价体系。试点工作要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试点企业要确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定后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试点企业要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职工技能鉴定考核成绩,申请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试点企业可享受的相关政策。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主组织本企业职工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技能鉴定,也可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技能鉴定。需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只要具备规定条件,均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同时可组织本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企业按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15%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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