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的延伸,必须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驻晋行业鉴定机构(中心、所、站),要在省劳动保障厅的日常管理下开展工作,行业鉴定机构要按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主动接受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质量抽查、业务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对不具备鉴定质量保证条件或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及时予以撤消。
二、鼓励技术竞赛,激励技术创新,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于引导和促进技能人才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鼓励职工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提升职工学技能积极性。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内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大赛等多种活动,调动职工学技术、比技能的积极性。要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企业、行业、地区之间劳动者技能交流。要按照《山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技能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开展。技能竞赛预赛阶段,要组织各职业(工种)职工广泛参加。经层层竞赛选拔进入决赛阶段后,省级一类竞赛同职业(工种)参赛选手要不少于30名,其它竞赛级别应不少于20名。
对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同时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省级二类技能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第二至三名的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对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要求命题)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