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6]33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末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要达到217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要达到6%以上。为确保实现这一目标,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进全省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体制

  职业技能鉴定是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管理、理顺关系、凝聚合力,快速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明确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重点。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和市属以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的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除配合鉴定中心的考评工作外,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社会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全省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评工作,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其他社会从业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

  行业鉴定机构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鉴定,行业内其它职业(工种)的鉴定,由地方鉴定机构负责。

  (二)理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体制。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同时做好省属鉴定所(站)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

  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时足额缴纳管理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