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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和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要依法予以处罚,对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同时,要采取措施,支持诚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三、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 加大药品安全整治力度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在药品研制环节,着重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重点品种,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在药品生产环节,着重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强化日常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突击检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严格检查药品生产条件,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制度建设不完备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企业,依法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医疗机构制剂,重点检查其制剂配制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产品必须在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委托加工,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卫生部门进行通报。在药品流通环节,重点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着力整治严重扰乱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回收药品、邮购药品、擅自添加活性成分药品的打击力度。在药品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准确把握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再评价,进一步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87号)要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最大限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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