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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4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总体好转,较好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但是,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技术标准欠规范,检测手段较落后,监督力量和监督资源较分散等原因,我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深刻认识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消除药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要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切实解决我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协调处理涉及药品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要加大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监管力度,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要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根据事件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有关领导和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调配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确保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将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同时,要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要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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