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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至今尚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县(市、区),要完善机构,明确职责;已成立的,要不断充实力量,提高素质,改善执法装备。积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适当减免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
  (二十四)加强法制宣传,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 “五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各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与我省劳务输出地区的法律援助项目合作,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线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服务的,要及时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引导和鼓励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姿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各市、州、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形势的需要,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扩大当地就业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乡企、扶贫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拂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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