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适合农民工特点,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要根据国家规定,做好农民工参保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有关工作。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除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大对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扶持力度,在办学条件、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输出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要将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生产企业等农民工聚居地作为疾病监测的重点场所,定期不定期开展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农民工子女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