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在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不另行加收学生费用的基础上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和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与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已开工生产和建设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及时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争取在最短时间将工伤保险覆盖到企业所有职工。对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按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及培训工作,关注工伤职工工伤康复工作。
(十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重点是住院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缴费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对稳定就业或虽未长期稳定就业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都愿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可直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理。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