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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六) 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实行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七)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在坚持做好劳务输出的同时,做好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积极发展与泛珠三角“9+2”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对口帮扶城市的劳务合作,加强区域间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沟通,以结对子、建基地等多种形式,建立稳定发展的省际劳务关系。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八)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落实“五年百万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程”,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工程”。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进行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对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将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以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九) 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业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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