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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着力提高农民工特别是农民工较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招聘员工时,要主动介入,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权益。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 “三同时”制度。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准入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及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合格上岗。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和进行职业卫生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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