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7]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一)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当前重点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精神,并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使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能够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预防、遏制和解决。要大力推进企业落实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切实抓好本地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工作,以提高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 合理确定和提高现行的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有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严格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