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二、关于保障制度
  《条例》为信息申请人提供了三种保障渠道,也就是三种救济制度。信息申请人申请获得政府信息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督机关、主管部门举报;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举报制度
  《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其公开的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同级的监察机关进行举报。这里确定了接受举报的三类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如地(市)农业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是省农业厅、地(市)税务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是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指同级政府内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如市县政府的办公厅(室)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主要是指同级的行政监察机关。在收到举报后,这三类机关都可以而且应当对举报事宜进行调查。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解决信息公开争议的主要渠道。首先,这是一种法定渠道,复议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其次,这也是一种行政救济渠道,相对于司法救济渠道,行政复议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从一些地方实施的情况看,信息公开的争议解决中复议所占比例最大,纠正率也比较高,比较有效。
  (三)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问题上,世界各国都不主张过多地依靠司法救济。尽管行政诉讼非常有效,也必不可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尽量发挥举报和复议的作用,把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行政救济,对行政机关在公开中可能存在的不恰当行为进行纠正,尽量避免行政诉讼。
  可以看出,《条例》提供了举报、复议、诉讼三种保障措施,设置了五类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复议的法制部门和负责审判的法院。
  在保障制度设计即救济制度设计时,我们主要考虑了如何处理好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信息公开的救济问题上,通常是先行政救济,后司法救济,应力求把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尽量避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簿公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要做到这点,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一是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处理,做好沟通和说服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的事件,要坚决纠正,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三是各级监察机关要重点做好监督检查,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仍然要坚持下去。
  为了使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能够更好的协调,防止同一事件反复多次向不同部门举报,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应当探索建立相应的协商机制,明确救济程序性要求,提高行政救济渠道的效率。
  十三、近期贯彻《条例》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工作,转变观念、建立制度、确定职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和能力,需要广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要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加快转变观念,提高对信息公开的领导能力。要在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广泛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处理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每一项业务的工作流程。目前,有些部门和地方已经这样做了。要对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包括政府信息目录编制的标准、方法、工具等方面,提升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做好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要对如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如何保证各种保障措施的依法实施等方面进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系统地举办培训班。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日常培训与教学计划中,使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长期化、规范化。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明确相应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参照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尽快明确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量大、周期长。所有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机构,要明确领导,落实队伍和经费,保证在2008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并在所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
  (四)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信息查阅、索取场所。本机关或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查阅、索取场所,必须确保本机关或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国家档案馆和国家图书馆,要确保中央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各级政府的档案馆和图书馆,要确保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
  (五)制定信息申请收费标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要严格核算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在《条例》正式实施前颁布。
  最后,《条例》明确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从颁布以来国内外的反响看,各界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充满了期待。《条例》的实施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这一年的过渡期看起来不短,实际上工作量很大,任务艰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进一步深入学习《条例》,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依法推进,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