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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于第三类主体,由于不同地方存在不同的体制,需要在《条例》实施中进一步明确。过去,我们主要采取事业单位形式来提供各项公用事业服务,由于缺乏竞争,不是按照市场选择机制对这些机构的运营效率进行评价,也不可能按照市场选择机制来评价,因此,只能采取公众评议的机制来评价。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便有一些城市已经进行了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或者对某些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了转制,转变成了国有独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本《条例》也把他们纳入到《条例》的适用范围之中。
  同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否只限定在第三十七条列举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八个行业?这个“等”字是否包括了可以扩大范围的含义?一开始,先在这八个行业内开展,是否扩展,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五、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
  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对地方推行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同时,也对国外的信息公开管理体制进行了考察和研究。
  国际上大体采取由政府部门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系列之外,设置直接向议会报告的信息专员署或者信息专员办公室这样的独立监督机构。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始于政务公开。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即“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办公厅(室)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2005年中央明确要求,条件成熟的地方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政务公开进行规范。随后,许多部门和地方相继制定了政务公开或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造出很多很好的经验。
  在研究《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地方的意见,许多地方建议在《条例》中明确由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为,这与多数地方信息公开相关法规明确由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一致,有利于做好上下衔接,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能够更好地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这也与“政府主抓”的精神一致。基于上述考虑,《条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关于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关。从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各地做法不尽一致。目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有设在政府办公厅的,也有设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考虑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设置属地方事权,信息公开工作又经历多年的实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考虑统一,也要照顾现实。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就是说,可以是办公厅(室),也可以指定一个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
  六、关于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是指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如何开展,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工作机构和工作流程两个部分。
  关于工作机构。《条例》四条明确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所谓明确,或所谓指定,包括两种情况:(1)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2)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条例》在机构问题上为地方和部门留出了选择空间,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只要有机构承担这项工作就满足了《条例》四条的要求。
  关于工作流程。《条例》在第七条、第十四条和其他一些条款中对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每年列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工作机构要向本机关提出,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进行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批准的信息,要批准后才能公开。在每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七、关于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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