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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令第492号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7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条例》进行了专题培训。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作了专题辅导报告。《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它的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我国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有力地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自治区将系统地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及实施准备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制定宣传计划,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使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条例》执行能力
  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重点,尤其要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领导;要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全面把握《条例》精神,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提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积极编制目录,规范公开内容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目录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作为政务公开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条例》的要求贯穿到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中,在对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自治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文本,加紧对本系统、本行业政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并指导各地、州、市本系统、本行业的目录编制工作。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将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条例》,逐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并逐步对这些制度进行规范,逐步形成政务公开的制度体系,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根据实际,适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学习《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组织监督检查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要全面。检查内容既要包括对《条例》学习宣传的情况,又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及制度建设的情况;检查范围既要包括从地州级到乡镇的行政机关,又要包括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二是要讲求实效。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促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三是要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注意协调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对发现和暴露出的问题要齐抓共管,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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