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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2、试验与记录

  接受试验任务的人员应在不明试件来源的情况下进行试验,试验内容、方法和原始数据的记录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原始记录经试验人员签字确认后按试验管理程序移交。非试验人员严禁进入试验区。

  3、检测报告或信息的发出

  钢筋的试验和计算结果必须经检测单位三级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内容齐全(2004年4 月1日起添加钢筋标志,无法打印的可以手工填写加盖检测专用章)、结论准确。检测报告签发前不宜将试验结果向外散布,也不宜通过非正式途径传递检测信息。特殊情况下,经检测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钢筋试验的委托方代表及其监理代表告知检测结果。试验结果不合格的,记入不合格台帐并及时向监督站反馈信息。

  五、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测的方式对施工现场钢筋质量实施监督。

  1、在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过程中随时进行抽检;

  2、不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钢筋质量抽检;

  3、不事先指定检测单位;

  4、抽样、送检均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监督站抽样检测(含双倍复试)的结果将作为被抽检钢筋质量状况的最终结论。

  对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钢筋,立即限令停止使用、现场封存、喷涂不合格色标后在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清除出场,对已使用该批钢筋的部位,必须进行结构验算或结构检测,经结构验算或结构检测不能满足结构安全的必须进行结构处理。

  六、不合格处理

  1、凡经进场验收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钢筋,除清除出施工现场外,质量监督机构将通报产品备案机关建议撤消其备案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对使用未经进场验收、进场验收不合格或经抽检不合格钢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取样员和见证取样员不按规定取样送样或更换试件的,其取、送的试样无效,并撤消其取样员(见证取样员)资格,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其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检测单位不按规定接收试件和进行试验的,其检测报告无效,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撤消其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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