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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三十一)服务性单位要增强环保意识。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医院、餐饮、娱乐等服务性单位,鼓励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并对其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回收。

  (三十二)要积极提倡和发展节地、节水、节材、节能和环保为一体的绿色建筑,房屋建筑工程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采用建设领域的科技“四新”成果,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建筑废弃物应实现产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等新建项目,必须设计建设中水设施,实现污水资源化。在节水方面,应出台再生水价格标准。

  七、重点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三十三)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互相配合,尽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财政、税收、土地、价格及其他经济扶持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以下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及其示范推广,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列入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在安排政策性贷款时,应给予优先安排。

  1.利用企业排放或产生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

  2.城市生活垃圾发电企业以及其他垃圾资源化企业;

  3.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及分选企业;

  4.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的企业;

  5.掺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发电工程,余热、压差发电工程,煤矸石发电工程,低热值废弃物为燃料生产电力、热力工程;

  6.农村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户用沼气工程;

  7.将畜禽养殖场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并达到一定规模的;

  8.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

  9.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并在行业和市场中起到导向作用的企业;

  10.配套建设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1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小型水利灌溉发电项目;

  12.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物流园区的循环经济模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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