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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五、积极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建设

  (二十)各县区要积极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二十一)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规划和建设。进入园区企业要符合土地、资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区内企业(生产单元)之间要尽量实现废物和副产品的互相利用、能量和水的梯级利用、基础设施的共享,形成企业或产业之间的生态工业(农业)网络,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布局调整,引导企业之间进行整合,引进关键项目,延长产业链,实现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逐步将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园区,建设好南宁糖业等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二十二)鼓励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优先选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优先选用节能、节水、降低原材料消耗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先选用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工艺和技术;优先选用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二十三)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和要求审核项目。发改、经济等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特别是大中型耗能、耗水、耗材等资源消耗型项目及开发区、生态园区项目的过程中,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和要求对资源及能源消耗、废物利用、污染排放等情况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办法由市发改委同市经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照自治区的有关审核办法制定。

  六、努力引导社会循环经济建设

  (二十四)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大对水资源、农业、矿产、林草、旅游、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防止因开发建设不当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有序、综合开发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禁止采富矿弃贫矿、采厚矿弃薄矿、采主矿弃共伴生矿,鼓励进口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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