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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要根据自治区经委制定的具体办法对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实行能源消耗限额管理。

  企业要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监测。

  (十六)建立循环经济型企业。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大技术改造,完善工艺体系,调整产品结构,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努力实现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重点对制糖、造纸、化工、建材及以糖、木薯淀粉等为原料的食品加工等行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形成工业生态链,建成循环经济型企业。

  (十七)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严重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清洁生产的具体办法依照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在总结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三家清洁生产审核示范试点企业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逐步建立起促进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以点带面,在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再培育一批清洁生产企业。

  (十八)开展废物余热的循环利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

  1.在技术、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再利用的,必须进行再利用;可以再生利用的,必须进行再生利用;可以热回收的,必须进行热回收;本企业不能回收利用的,应积极支持其他企业或个人回收利用;确实不能回收利用的废物,必须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必须进入危险废弃物处置场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火力发电、金属加工、化工、制浆造纸、制糖、淀粉、食品、医药、电镀等生产企业,要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逐步实现工业废水的“零排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选择部分耗水、排水量大的企业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

  (十九)建立和完善盘活存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政策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对低于国土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的项目不予供地。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对利用原有厂区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的,予以免缴或少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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