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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施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施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质监发[2004]6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辽建发[2003]40号文件,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定为省地方标准,并已发布施行。为认真贯彻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加强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我市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从2004年4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新施工的分部工程一律按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进行验收;此前已施工并使用原标准、规范进行评定的分部工程,可仍按原验评标准执行至该分部工程结束。凡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进行各级质量验收。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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