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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意见的通知

  (九)业务协作。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参保面,及时合理赔付,各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可依托市县农业、渔政渔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基层行业自律组织协同代办和拓展业务(包括协助签订合同、收缴保费、查勘定损、理赔支付等),并按照保险业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十)财务监管。开展农业保险和以险养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设立专户管理业务收支,分农业保险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结余滚存、封闭运行,加强成本管理(其中,理赔支出据实核定,管理费用控制在合理比例之内),严格控制费用,提高赔付能力(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风险管理。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保费补贴和经营亏损补助。农业保险发展资金来源:一是各级财政投入;二是相关税收返还;三是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的保费提留和部分盈利上缴;四是各类捐赠收入;五是其他合法收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奖惩措施。每年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对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对做出较大贡献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要决定,是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省级成立农业保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南保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政府按照要求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涉及面广、难度大,应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三)精心设计,统筹兼顾。农业保险风险大,要针对农民缴费能力差、财政承受能力弱、保险公司难以长期亏损经营的特点,认真选择保险标的,精心测算保险要素,缜密研究制定保险条款,慎重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使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愿意参保并缴得起保费、财政投入控制在预算之内、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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