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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和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且具有一定品牌优势的农作物、经济作物、家禽家畜、渔船渔具以及容易遭受人身伤害的渔民等。

  (二)保险险种。根据农业保险标的在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情况设置险种,包括农业财产损失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等等。具体险种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民实际需要设计,形成我省农业保险特色。

  (三)保险范围。根据各市县大宗农产品生产、台风影响规律、险种成熟程度、保险公司经营条件和意向、财政投入资金规模等情况,按照“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分险种合理选择试点市县,逐步扩大到全省范围。

  (四)保险方式。根据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的特点,主要采取多家保险公司按照商定的比例共保某一险种的方式(即共保方式)或一家保险公司独保某一险种的方式(即独保方式)。共保方式按照“单独建账核算,盈利补助共享,风险责任共担”的原则运作;同时,以互保合作方式为补充,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互保合作组织,按照“会员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风险自我管理,基金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作。

  (五)财政补助。省和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安排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为了鼓励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也可考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补助资金)。财政补助方式和金额根据险种特点和参保农民及农业企业经济状况确定,主要包括: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经营亏损补贴、政府推动工作经费补助、建立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等。

  (六)税收返还。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由省和市县全额返还,用于建立农业保险发展资金。

  (七)银保联动。为了鼓励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凡是使用贷款的农民和农业企业,应当参加相关险种的保险,理赔资金优先偿还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银保联动办法另行制定)。

  (八)以险养险。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较高的农业保险险种业务,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有效措施,将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非农业保险业务引向已开展风险较高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和非农业保险互动机制,实现以险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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