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低费率,广覆盖。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量和参与率取决于保险费率和财政补助程度,要按照“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认真测算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对我省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户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付总额以及财政承担补助资金总额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差别保险费率和财政补助比例,降低保费支付成本,以调动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参保积极性,不断增加农业保险险种和扩大参保对象。
(三)政府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农民和农业企业自愿参保和强制参保相结合。各级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体系过程中要始终当好倡导者和推动者,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克服农业保险运行障碍以及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参保人保费负担;保险公司要按照市场规则经营,并对农业保险分险种建账、单独核算、以盈补亏、封闭运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农业保险各险种特点和银行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的要求,确定自愿参保和强制参保的对象,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四)建立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省、试点市县政府要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多方筹集资金,分别设立本级政府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用于保障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五)先试点、后推广,量力而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复杂的和需要强大财力支撑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按照上述目标的要求进行总体规划,由易到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自2007年起,选择农户有迫切需要的保险险种在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再行考虑加大财政投入、扩大保险险种和覆盖范围,经过5年或更长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六)明确职责,共同推进。一是按照职能划分明确省直各有关部门推动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二是充分发挥县乡政府在组织、宣传、发动农民和农业企业参加农业保险以及代理农业保险业务方面的作用;三是省级财政和试点市县财政要将财政投入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四是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五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贷担保机构等要积极配合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六是各级政府及财政、保监、农业、海洋渔业和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推进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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