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7〕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2007年7月4日,四届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意见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建省以来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尝试性地开展了少量农业保险业务。该业务目前总体亏损、业务萎缩、难以为继。我省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极不适应。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解决我省农民和农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迫切需要的农业保险问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通过适度的政策扶持和必要的资金投入,解决保险公司不愿介入、农民负担不起高额保费、财政承受不了巨额风险的难题,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具体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意义
农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解决长期困扰我省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损失、农民减收等问题的重要措施。我省约60%的人口是农民,80%的土地在农村,33%的生产总值来源于第一产业,农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地位、首要地位和支柱地位。然而,我省台风、洪涝、干旱、病虫害和瘟疫等自然灾害较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影响很大,往往一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就造成农业损失高达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导致大量农民返贫以及许多农业企业破产倒闭。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实行市场化的灾害补偿机制,对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农民和农业企业受灾损失、减少和防止农民返贫、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以及恢复生产、促进发展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