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员移交。移交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以2006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包括内退人员)为依据,张榜公示,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移交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前在移交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一并纳入移交范围。2003年先期移交地方政府的原企业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本次移交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2、公检法机构的移交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3、移交中和移交后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 教职工工资待遇的执行标准。企业所属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在职人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规定。其中,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逐年增加,两年后到位,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高于同类人员标准部分不予保留。
(五) 移交机构经费补助问题。
1、省属非工业企业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市、县区政府后,所需经费补助按移交时间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2号)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2、移交机构补助经费基数按(甘政办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 移交工作中的人员资格认定及报批等工作,比照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七) 移交前企业拖欠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予以妥善解决。
(八) 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市或县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度安排
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 动员安排阶段(5月23日至5月31日)。落实移交机构名称,确定移交级次,安排部署分离移交工作。
(二) 审核确认及上报对账结果阶段(6月1日至6月12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与企业核对确认移交人员、资产状况,审查移交人员资格、核实移交资产,对拟移交人员进行公示。并负责将《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对账结果报告》、《省属非工业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和《先期移交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对账表》 务必于6月12日前报市财政局,以免影响经费补助基数的核定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