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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2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财企〔2007〕9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离原则
  (一) 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机构(以下简称“公检法机构”)由所在市或县区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教育和公检法管理体系。
  (二) 分类指导原则。各有关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别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三) 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又要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
  (四) 平稳过渡原则。移交期间要确保学校教育资源不流失,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公检法机构正常运转,做到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五) 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及“零债务”移交原则。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仍由原企业承担,做到零债务移交。
  二、移交办法
  (一) 分离机构的移交。按照移交原则,省建一中、省建二中、省建三中、省建四中移交市政府接收管理;省建一小、省建三小、省建外派西湖小学及阿矿中学、阿矿一校、阿矿二校、兰州一毛厂等地方学校离退休教师移交七里河区政府接收管理;省建二小、省建构件小学、省建一安小学、省建机械化小学、省建四公司小学及兰州铝厂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西固区政府接收管理;兰州钢厂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城关区政府接收管理。甘肃机场集团公司公安机构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名称由公安机关审定。
  (二) 资产移交。企业移交机构现有资产(含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资金等)以2006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给所在市、县区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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