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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30m及其以上悬挑式或落地式脚手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报请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第九条 在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条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和暂舍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在施工方案中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在进行基坑(槽)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第十二条 在机械开挖土方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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