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九)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脱硫电价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的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行业实行用电加价,同时,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我省扩大分时电价价差、提高差别电价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以及用电用水超限额加价等价格政策。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并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三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在2007年8月底前,全省各市、县都要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07年12月底前,开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海南日报社、海南广播电视台,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水务局等部门)
(三十二)表彰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和市、县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机构要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节能。由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办法,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省直机关和各市、县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灯具,从2007年9月1日起,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照明和办公区、生活区公共照明在维修更换时原则上采用节能灯具。(责任单位: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省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