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工业企业、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的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市、县政府和各部门“一把手”是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委、省政府将把各市、县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行业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成效情况,纳入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分别会同省统计局提出,并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省国资委要参照上述精神提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
(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公报制度。
1.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省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对全省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并按全国统一普查建立科学指标体系。各市、县政府要密切配合调查摸底工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2.监测体系。省统计部门要建立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宾馆酒店为1000吨以上标准煤,下同)能耗统计数据网系统,交通、旅游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测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3.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省统计局要与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定期公布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指标完成情况。各市、县政府相应建立本地区的能耗公报制度,定期公布能源消耗情况。(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各市、县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及有关规定,在2007年8月底前,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提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把省政府下达市、县减排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并提出具体管理办法。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市、县,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